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旨在规范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该细则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细则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原则和责任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工作。
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和实施流程,包括告知、异议处理、决定、公开、共享、移出等环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数额较大或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作出列入决定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相关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结果。
列入决定书应载明列入事由、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等内容,并按规定交付或送达当事人。列入决定后,相关信息需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公开,并在7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若当事人符合改正违法行为、被列入满6个月且书面承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的情形以及对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