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许多职场新人入职时都要经历的一段时期。如果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这是否合理呢?宁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023年10月13日,胡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仓库主管一职,双方约定工资为8000元/260小时。同年11月13日,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签订合同,明确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试用期届满后,公司认为胡某考核不合格,要求将试用期延长至2024年5月31日。
2024年5月27日,胡某离职,并向宁乡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已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后再次延长试用期,属于变相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余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考察、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若延长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试用期期限,则需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才能实现“双向奔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