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生儿子丈夫起诉离婚生育分歧引发家庭矛盾。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了女儿张小某。然而,婚后双方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态度坚决,认为陈女士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而陈女士则表示,她不愿意按照婆家意愿再生儿子,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不同意离婚。
经过法官的剖析与引导,陈女士逐渐放下纠结情绪,意识到尽快解决当前矛盾开启新生活才是最优解。她表示,如果张先生坚持离婚,经济补偿要保证到位。另一方面,法官钟柳云向张先生释法说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疏导,陈女士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